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较长的多朝服役制度时期,明代政府在各地设立的高级官员中,巡抚级别排在巡按和提学之后,是一种为了管理地方而设立的一种高级官员职衔。
明代巡抚制度的形成,是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管理,遏制豪绅势力,巩固中央集权。大明洪武年间,设立“巡抚”一级行政官,晚明时期几经调整,而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巡抚制度。巡抚按照地域划分,合城、乡两级巡抚,以委派地方官员兼任为主。巡抚的权力范围主要是监察地方行政、军事、司法等事宜,知悉事件的有关情况,下发各种命令和调令等。
而在官员选拔方面,明代巡抚官的选拔较为严格,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以及中央的核准和评价,保证了官员的素质和能力。明代巡抚制度的实施,不仅保证了行政的有效性,同时对于当时的地方经济、文化、教育等方面也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。
总体来说,先进的明代巡抚制度,对于当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,为后代政府的治理提供了良好的借镜和启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