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节目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教师队伍建设,发挥教育在国家全局中的基础性、先导性作用,推进教育现代化,提高教育质量,促进人的全面发展,制定本法。
第二章 教 师 权 利
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,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。
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教师依照规定享有工资、福利待遇、培训发展、职务晋升、劳动保障等权益。
第三章 教 师 义 务
第九条 教师应当恪尽职守,忠诚教育事业,为人民服务,全心全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第十条 教师应当全面、客观、公正、准确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。